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法规
事故认定
事故鉴定
事故案例
事故诉讼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诉讼
律师文集
交通法规
事故认定
事故鉴定
事故案例
事故诉讼
交通肇事
交通知识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酒后驾车
交通安全
事故索赔
文章显示
赔偿调解参加人资格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6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对并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北京市交通事故《协议书》填写
2.交通事故诉讼
3.交警队主持调解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
4.法院的受理范围
5.交通事故诉讼技巧之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