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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车祸死亡找不到家属民政局代索赔3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金黔在线  
       日前,贵阳市交警三大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索赔案,该案与普通案件不同的是,索赔方不是死者家属,而是乌当区民政局。因死者系一无名男子,暂时找不到其家属,所以由民政局代为索赔。经调解,两名肇事司机赔偿32万余元。据悉,这是我省民政局替无名被害人索赔的首宗案件,也引起了法律人士的关注。
       两次登报无人认领
       据了解,去年10月1日10时许,在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小团坡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两辆面包车在发生碰撞后,其中一辆面包车又先后撞上一行人和路旁房屋,结果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及房屋轻微受损。
       11月2日,贵阳市交警三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司机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余人员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经两次登报查找,其中一名死者始终无人认领。这名死者便成了“无名氏”。
       民政局代为索赔
       今年2月1日,交警三大队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死者亲属对此次事故进行调解。由于无名男子无亲属参加,为此,交警部门通知了乌当区民政局作为“无名氏”的索赔主体参加了调解。
       经两次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其中两名责任司机按照60%和40%的比例,向乌当区民政局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12301.02元、死亡补偿费235175.20元、医疗费73341.25元,共计320817.47元。
       据悉,按照相关规定,该笔赔偿费用在两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除有关开支外,将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人士:
       民政部门索赔缺失依据
       “无名氏案件的索赔问题,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有关法律人士称,虽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赔偿权利人。”但是,对“有关部门”却没有明确规定。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谁,也没有明确,办法中仅称“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实践中,往往将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的索赔主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只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并没有明确其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此,把民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主体缺失依据。
       法律人士认为,为了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无名氏的法定赔偿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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