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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刘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2008年12月4日我站首席律师朱某律师代理的四川农民工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肇事方陈某某、曹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600元。至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和平解决分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朱某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刘某的伤残可能会构成伤残,而一旦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明显有利于当事人。后来,河南交通事故网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刘某的伤残构成两个10级伤残。

  2008年10月15日该案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2008年12月4日开庭,经当庭调解,达成了肇事方陈某某、曹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赔偿共计48600元的民事调解书,并当庭支付10000元,并承诺等肇事方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立案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本案最终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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