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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若已明确告知,无证行驶当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

  甲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无牌号车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无证行驶的保险人免责。投保期间,甲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五万多元,但乙保险公司以甲运输公司车辆无证行驶为由拒绝理赔,而甲则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理赔。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投保车辆无证行驶的,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并没有在其投保时对该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不能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尽管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予以提示,然而并没有尽到保险法所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原告系专门的运输公司,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经常性处理相关的车辆保险、理赔等事宜,其在日常经营中已知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具有效行驶证件的,保险公司将免责,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公司在运输公司投保时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运输公司已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有了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如果依然以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则有违法律精神。理由在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目的并非为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自己责任的权利,而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专业智识上的不均衡,避免投保人在不理解、不注意保险格式合同中对其不利条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此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运输公司不能主张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此条款规定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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