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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被摩托撞倒又遭货车碾压致死 法院按责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3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横向穿行马路的鲁虹,被驾驶二轮摩托的陈江撞倒后,又被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的张庆云碾压,鲁虹当场死亡。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陈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民事部分判决由陈江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鲁虹的家属8.6万余元,货车司机张庆云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鲁虹家属2.5万余元,且两被告互负民事连带责任。

    飞来横祸,骑车人先后两次被压

    2008年8月26日晚9时许,陈江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沿嘉定区宝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甘柏村路附近时,适逢鲁虹骑电动车横穿马路,两车相撞。鲁虹应声倒地,陈江驾车逃离现场。更没法预料的是,鲁虹倒地未起之时,张庆云正驾驶中型货车沿宝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由于事发突然,尽管张庆云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还是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鲁虹被中型货车碾压而过,当场命丧黄泉。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陈江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张庆云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鲁虹负事故次要责任。

    唇枪舌剑,法庭辩论各执一词

    经法院审理,摩托司机陈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死者家属悲痛欲绝,事后,家属强烈要求两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近70万元。

    庭上,原、被告对死亡赔偿金及各自的民事责任比例问题争执不下。尽管被告陈江、张庆云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各自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没有异议。但陈江认为,死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额过高,而且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对事故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要求减轻自身责任。同时,被告货车司机张庆云对三方的责任分担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其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妥善的应急措施,事故后果是其不可预见也无法避免的,庭上三方争议相当激烈。

    辨法析理,法院认定责任有轻重

    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死者鲁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民事责任,陈江、张庆云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已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照准。

    据此,嘉定法院依事故发生的先后、各方在事故中的作用及各自车辆的状况,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实际损失数额37万余元。其中,由两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各赔11万余元,被告陈江、张庆云分别赔偿死者家属8.6万余元、2.5万余元。同时,被告陈、张作为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对各自的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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