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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用运输交通事故的是是非非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清晨发生的交通事故

1999年10月26日,对于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大韩庄村的农民李山夫妇来说是一个十分不幸的日子。

清晨,天放亮了。李山夫妇商量好要到镇里购买过冬用的取暖煤,收拾停当,李山便驾驶着自己的农用运输车(车牌号:北京n44871),妻子坐在车上,沿着潮白河东侧007县级公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车牌号为“京g-d0054”的大货车驶入逆行迎面而来,李山驾车急忙躲至右侧路沿而无法再躲时被大货车撞上,此时间为6时10分。大货车司机是北京市怀柔县杨宋镇的村民马某,事后他说:“我太累了,迷迷糊糊睡着了。”

事故发生后,李山夫妇伤情严重,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李山左脚掌截肢,妻子胸部、骨盆等5处骨折;月余后,李山夫妇出院。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结论为李山构成伤残v11级,妻子构成伤残x10级。

回忆起当时发生事故的惨痛情景,李山夫妇至今仍然心惊胆战,他们说自己的命是捡来的,那辆大货车猛然迎面扑来,太吓人了!

有悖法规的处理

面对这一起突如其来的灾祸,李山夫妇觉得自己完全有理有据地获得经济和精神赔偿。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是生活上的艰难和精神上的苦恼;这场官司太难打了,可谓是一波三折。

(1)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区交通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因为,李山所使用的农业机械驾驶证和“北京n”号牌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农机监理部门核发,非经公安交管机关考试、检验合格而领取;尽管造成事故原因是由于大货车逆行造成,但仍视为李山的农用车“无牌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赔偿李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0万元。李山夫妇对此不服。

(2)1999年11月22日,李山夫妇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12月13日,该局以维持原认定做出最终认定。其理由:李山未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驾驶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而领取号牌的农用运输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马某驾驶大货车未按规定会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的规定,2000年5月30日,顺义区交通支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对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最终责任认定,李山夫妇认为于理不通,于法无据,便拆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认定对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万余元。但是法院认为,李山缺乏法律依据,故难以支持,并于2000年12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对方当事人赔偿李山夫妇经济损失77741元;李山赔偿对方当事人车辆拖运费、修理费等共计3894元。

看着一纸判决,李山夫妇思绪万千,他们想不通,明明自己有理,自己没有违章,自己车毁人残,可还要赔人家钱,这是为什么?

正义的呼喊

这一起交通事故使李山原本美满的家庭生活陷入窘境。李山夫妇身体致残,劳动能力受损,影响两个孩子上学读书。李山说,生活苦点可以维持,主要是一家人精神上压力太大了,特别是大儿子李忠华。

李忠华,17岁,正在读中专。他想不明白:父母亲是老实巴交的农民,驾驶农用运输车遵纪守法,并且及时到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农机监理部门考核、领取牌证。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父亲有什么过错?公安交管部门代表政府,农机监理也代表政府,我们到底服从谁呢?为什么区法院还要认定父亲无牌无证驾车上路呢?

于是,李忠华先后向国务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写信反映情况并且支持父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不久,李忠华的“群众来信”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并批转到北京市农业局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公正调查处理此案,尽力解决李山的生活困难。

为此,北京市农机监理总站派人走访了李山夫妇,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向上级有关部门写出情况报告。

他们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首先不能认定李山是无牌无证驾车上路,李山的驾驶证及农用运输车牌照是合法有效的。国务院、农业部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农用运输车属于农业机械,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的安全监督管理。李山及其农用运输车经过了北京市农机监理部门的考核检验后才领取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其次,事故责任认定不妥。暂且不谈李山的牌证是否合法有效,李山驾驶农用运输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违章行为,由于对方大货车驶入逆行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至于李山的农用运输车是什么牌证与事故的发生毫无因果关系。显然,应该说李山于事故无责任,而驶入逆行的大货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的判决

2000年12月29日,李山夫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他们认为顺义区人民法院原判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是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求撤销原判,判由对方承担本案的一切损失。

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明事实后,于2001年9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查证的事实表明,李山驾驶农用运输车上路行驶,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无“直接作用”。而马某驾驶大货车驶入逆行,与李山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则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了“直接作用”。由此,马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山不负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了顺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对方当事人赔偿李山夫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假肢费和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5.54万元;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0多元,除李山负担148元外,其余均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对此判决,李山夫妇激动万分,他们历尽两年的艰辛,终于得到了一个满意的“说法”。日后,他们把一面写有“秉公执法,一心为民”八个大字的锦旗赠送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沉重的思考

一起农用运输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经历了曲曲折折、是是非非之后终于划上了一外句号。然而,事过之后,值得人们深刻思考的问题却是很多——为什么正常行驶的农用运输车被违章的大货车所撞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负有同等责任?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由于管理权限交叉所产生的矛盾能否在多想一想农民群众的利益之后而协商化解?如果一审判决后李山不再上诉而吞声咽气,那么众多的知情人、旁观者又会怎样看待我们的政府部门,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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