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张显峰律师对本人拙文的回复,同时也对张显锋律师深表钦佩。
其次,本人本文的目的,仅仅在于法律学术探讨,而毫无其他意思表示。
本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理由主要有下:
第一,法院对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具体理由,在上次的《对<帕杰罗安全气囊未弹出司机死亡 北京奔驰赔偿65万余元>的法律评析》一文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明,不想重复。
但是,张显锋律师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应当自行举证证明在产品投放市场时质量缺陷不存在,而不应当依靠滞后的鉴定来做出解释。对此,我简单谈下自己的看法。
对于,张显锋律师的该观点,我查阅了张律师的一审代理词,其对此观点是如此阐述的。气囊未弹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上述事实构成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产品责任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该种侵权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极其有限,因此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对受害人证明程度的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具体到本案,原告仅需承担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责任。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该证明责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被告必须证明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以及受害者死亡并非由争议的缺陷造成。否则就应该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原告在证明程度上仅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