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处理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All Right Reserved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