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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中原区地处郑州市区的西部,是郑州的西大门,地处城乡结合部,大中专院校较多,西三环路和西四环路由此通过,造成了交通事故多发易发。中原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1997年就率先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法院派驻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2009年受理385件,2010年受理437件,2011年受理515件,案量不断增多,由于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带来的人身伤害较大,此类案件涉及家庭和社会稳定,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随着私有车辆增多,交通事故案件应受到高度重视。
  一、交通事故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迅猛上升,并出现一些新型案件。
  二是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比例迅猛增高,进城务工者所涉交通事故比例较多,2009年1月至8月份受理的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占全部案件的 63.3 %,进城务工者所涉交通事故比例为43.3 %。
  三受害人及其亲属维权意识增强,83.3 %的案件原告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为诉讼。
  四是原告索赔数额高,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诉讼目的3万以下的占 73.3%,3万至5万的案件占13.3 %。
  五万以上的案件占13.4 %,但判决结果明显少于其诉讼请求数额。五是此类案件诉讼主体较多,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保险公司等多方。被告主体为两个以上的案件占60 %以上。
  六是审理期限长造成同期比其它案件结案率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保全、是否合理用药及伤残鉴定、多被告主体送达,仅鉴定工作就需2月左右,审理期限长于其它案件,必然造成结案率低于其它案件。七是调解工作难和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此类案件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经过交警处理后,到法院调解工作难度加大,由于肇事者多为低收入阶层,部分案件赔偿标的大,执行困难。
  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对策:
  一是查明诉讼主体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在案件审理前理清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有利于查清案情的将其作为诉讼主体,以便于最后确定责任承担。
  二是在交管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择选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的法官专职此类案件。
  加强与与交管部门沟通协作,做到与交警部门及时沟通,对交管部门的调解工作给予指导。中原区法院充分发挥本院的先例判决制度,选择一些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生效判决给交管部门在工作时使用,收效很大。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参与交警部门的商讨,给出中肯司法建议。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交管部门的作用,避免交通事故案件全部拥挤到法院处理。
  三是法院要加大调解力度,强化调解技巧。
  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案件的全过程,在能做到调解结案时,就不做财产保全工作,以免浪费司法资源,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的作用,做到三调联动,以调解方式做到案结事了。
  四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交通事故赔偿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两者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形成了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实,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一些城郊居民,土地全被国家征用,生活支出与城市居民一样,更应保护好他们的生存利益,做到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赔偿。
  五是落实好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故事社会救助基金,但至今该基金在许多地方未能设立,相关部门要尽快成立交通事故赔偿救助基金,使其发挥救济作用,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上。法院一方面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受害人诉讼费的缓、免、减工作,另一方面要筹措资金成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救助基金,在侵害人无力赔偿且受害人生活又极其困难时,按程序启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救助基金,保护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六是法院要加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巡回审判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选择一批典型且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到社区、学校、机关、农村等进行巡回审判,加强新闻报道,以鲜活的案例教育辖区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爱护好生命,力促以此方式达到人人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七是执行工作一抓到底,采取阳光执行、夜间执行、假日执行、媒体跟踪等方式,穷尽执行手段,以达执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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