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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0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在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途中,与一辆越双黄线调头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其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脚踝骨骨折,左股干骨1/3处粉碎性骨折。交警机关认定本起事故出租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出院后经交警机关指定的某评残中心鉴定

  案情简介:
  赵某在骑摩托车正常行驶的途中,与一辆越双黄线调头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其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某为左脚踝骨骨折,左股干骨1/3处粉碎性骨折。交警机关认定本起事故出租车司机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出院后经交警机关指定的某评残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为追索赔偿,赵某持伤残鉴定书等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诉讼事宜。
  律师发现伤残十级的结论与赵某的伤情不符,被轻定了一级,应为九级,仅此一项就可能少获赔偿四万余元,甚至还会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据此,律师建议赵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重新鉴定。那么怎样申请交通事故的重新评残鉴定呢?什么条件允许重新鉴定呢?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如果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评残鉴定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于被鉴定人的伤情是否与评残的具体标准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评残定级的具体标准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权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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