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刑?交通肇事者投案不认定为自首案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刑,交通肇事者投案不认定为自首案

  宋律师,邯郸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从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一、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对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独立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二、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定罪标准也只能如此。这样,以同一标准来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对其打击是不力的。因此,不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还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致人轻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即为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人们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比伤害犯罪严重得多。与此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


  三、明确规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明知伤者如不及时抢救必然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人为逃避法律,置伤者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伤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时行为人对伤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论处。不过,无论肇事者是否明知伤者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肇事者都有积极救治伤者的义务。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肇事行为人以救治伤者名义,将伤者弃之他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肇事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这种情形下,无论被害人是否发生死亡结果,均不影响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按照故意杀人的既遂或未遂处理。


  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法规,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前一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显而易见的;后一行为应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持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前后行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关罪实行数罪并罚。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索赔 http:///info/jiaotong/jtsgsp/index.html



交通肇事者投案不认定为自首案

  10月10日20时许,吉林市交警支队他们接到报案,值班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发现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司机逃逸,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应急预案,事故科分为3个组进行调查。


  经过询问目击证人,得知肇事车是一辆红色三厢轿车,目击者提供了两个车号,其中一个车号是吉BSXXX,通过查找车籍发现,车牌号吉BSXXX的现代牌汽车与群众提供的车况极为相似。


  10日22时许,民警找到了车主齐女士,齐某说车在20多天前借给了一位姓金的朋友,齐某当场给金某打了电话,金某说正在去长春,之后就挂了电话。随后,民警用电话和金某取得了联系,金某只问了一句:;人怎么样了;


  至此,警方初步肯定金是肇事司机,金某表示他正在从长春往回赶,走的是长吉南线这条公路。警方立即赶往高速吉林入口处,但一直没等到金某,当民警再次拨打其手机时,已关机。


  为了迅速找到金某,交警大队一半的警力投入工作,他们还到金某的姐姐家、父母家进行劝说,希望金某赶快投案。


  11日1时30分,民警在吉林市泰山路一洗浴中心门前发现了肇事车辆,轿车前大灯破碎,前风挡玻璃破裂,通过汽车残留的前大灯与案发现场遗留的碎片对比,证实其就是肇事车辆。民警将车拖走后,继续查找金某下落。


  11日7时,金某给交警大队打来电话说要投案,9时许其来到交警大队。


  经查,金某为吉林市人,今年43岁,无业,20多天前从齐某处借来了车辆。肇事后,他停车通过后视镜看到有人倒在了地上,由于害怕逃逸了,他称事后他到长春想修补车辆。


  对金某到交警大队归案的行为,金鑫大队长表示,金某的行为只能算投案而不能认定是自首,因为他在警方与其联络后仍不主动到交警部门归案,而是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才被迫投案。


  目前,金某已被刑拘。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All Right Reserved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