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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9月16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车辆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分布,分别在城区(交巡警支队院内)、洋河(苏325线与洋青线交叉路口北100米)、龙河(宁宿徐高速公路靳桥出口对面)设有交通事故车辆停车点。
  

   二、事故车辆扣留时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车辆用于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 3日内各方当事人均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事故处理大队发放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拼装车辆,以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事故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
  

   如事故中,对方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或者对方车辆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事故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四、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车辆上所载货物,以防止灭失,对随车贵重物品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对所载货物需要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的,应在核实后及时处理。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通知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事故处理部门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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