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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5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

    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

    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

    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

    /天,

    1556.7元

    /月】

       2  、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

    /天,

    998.16元

    /月】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

    /天,

    613.08元

    /月】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

    /天,

    444.00元

    /月】

       5  、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52元

    (半年

    15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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